炸锅!买房烂尾,法院判决不用还房贷?淮安烂尾楼业主有救了
来源:淮安房产观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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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头等大事,很多人甚至要拿出大半生的积蓄才行。
开发商突然爆雷,交付前房子成了烂尾楼,虽然概率不大,遇到了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更让人揪心的是购房者不仅拿不到房子,还要向银行继续支付按揭贷款。
近期,嘉兴中院审理了一起因楼盘烂尾、开发商破产的案件,最终判定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从嘉兴市中院获悉,在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
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依据上述,法院判决贷款合同解除,许先生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也就是说,许先生不仅败诉了,法院判决解除了他和银行的借款合同不说,还要还220余万的贷款,屋漏偏逢连夜雨……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最终,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房子延期交付或者烂尾
购房者可以这么做
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购房人不可盲目停止向银行偿还月供。擅自断供银行会采取措施,比如起诉还款、查封等等,还会对购房人信用有严重影响。如果遇到楼盘烂尾,购房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起诉解除银行借款合同。在法院判决借款合同解除,并且判令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的情况下,购房人才可以停止偿还贷款。否则,不能随意停止还贷。至于首付款及之前的贷款损失,购房人应向开发商索要,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楼盘烂尾都是由于开发商资不抵债,即便购房人拿到胜诉判决可能也会面临开发商无力偿还的可能。所以,建议购房人提起诉讼时要慎重考虑,能查封保全开发商的财产才更能保护自身权益,否则可能是钱、房两空。2月24日,国新办举行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会上表示,要坚决有力处置个别房地产企业因债务违约所引发的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这项工作是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治化、市场化为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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