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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800多名业主!经济损失近亿,淮安一开发商...

来源:淮安圈    2022-03-19    房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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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淮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各理事单位、消保委分会、监督站、投诉站紧紧围绕“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年主题,积极开展和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展示消费维权成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特编辑发布淮安区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按精装修销售竟以毛坯房交付!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先后有多名购房者反映淮安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照精装修的备案价向业主销售新建商品房并收取房款,同时又要求业主签订放弃精装修服务的补充协议,最终向购房者交付毛坯房。该行为涉及800多户,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该投诉涉及户数多,社会影响大。区市监局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开发商于2020年12月对其开发5栋楼盘共820套住宅商品房价格进行备案获批,并于2020年12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销售价格备案表显示本期均价10800元/平方米(毛坯9200元+精装修1600元)。开发商按照均价10800元/平方米测算了一房一价表在售楼部公示,于2021年1月开始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客户按照备案价格(含精装修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合同附有《全屋装修材料清单》,对精装修交付内容、首选品牌、规格型号、备选品牌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记载。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来看,开发商应该向购房人交付精装修商品房,但开发商另外又让客户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甲方因自身原因,向乙方申请放弃精装,并要求乙方按毛坯交付;乙方同意不对甲方认购的商品房进行装修,并按毛坯房标准交付甲方”。购房消费者表示,不签该《补充协议书》就无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


截至2021年3月1日开发商共销售上述商品房634套,其中599套均为首付一定金额,其余是按揭形式购买,购房总款项未全部缴纳或全部到账。另外35套均为客户一次性全款购买,购房总款全额缴纳,精装修总价款为4615608元。


开发商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21年4月底前,与购房人重新签署协议,继续按照合同提供精装修。区市监局依法对开发商处以346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2021年初正是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许多楼盘一房难求。一些开发商为了攫取最大利润,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加价。以购房者所谓的“自愿”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就可以瞒天过海,规避监管。区市监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看清各类合同、协议文本,避免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提供)






健身房关门走人为何只能转会,不能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刘女士在一次逛街过程中,某健身房销售人员向其大力宣传,仅需4000元即可办理该健身房5年会员,一年仅需800元。刘女士当即预缴了100元定金,用以预付购买某健身公司即将发售的健身卡。5月7日,刘女士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该健身公司3900元,并填写健身公司提供的《会籍申请表》,取得健身卡1张。根据该《会籍申请表》,刘女士享有在某健身房进行为期五年的健身权利。好景不长,刘女士刚去健身了没几个月,健身房因经营不善,陷入与商场的房租纠纷,发布一纸公告后,关门歇业了。刘女士按照公告上的电话打过去,电话已经无法接通,联系当初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自己已经离职,让刘女士自己解决。刘女士等数名消费者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健身房的投资人,投资人表示,现在该健身房已经无法经营,如消费者同意可以转去其他健身房继续健身。转去其他健身房离刘女士家较远,还需缴纳转会费,刘女士等人表示无法接受。无奈,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月份的健身费用34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女士自愿申请成为被告健身会所的会员并交纳相应的年费,被告向其发放健身会员卡,为其提供健身服务,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了预付五年的健身费用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为原告提供五年的健身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因其自身问题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致使刘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原告享受了部分合同权利,故被告应退还剩余部分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女士剩余的费用3497.8元。


【案例评析】

长期以来,几乎大多数人都有被预付卡坑了、套了的经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等等,让长期以来预付卡管理难题有了可操作性法律准绳。


(区人民法院提供)






对停车乱收费说“不”







【案情简介】

近年来,停车收费问题逐渐成为市场监管的一个难点。2021年,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就曾接到多起关于停车收费纠纷的投诉举报。2021年7月起,该局检查人员以全区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为契机,对辖区公共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2021年8月,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高于其原淮安区物价局批复标准。该停车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停车服务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区市监局经过调查,依法对该停车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上述停车场于2016年3月21日取得原淮安区物价局批复文件,所批复的机动车停放计时收费标准为:2小时内每辆收费3元,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停放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应予以免费)。连续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一个周期内收费总额每辆不得超过10元。停车场管理方从2020年6月10日起擅自将收费标准提高为:2小时内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增加1元,12小时内上限10元,超过12小时后每小时增加1元,24小时内上限20元(停放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免费)。


在调查过程中,停车场管理方主动将停车场收费标准整改为批复文件标准。


该停车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停车服务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起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超标准停车收费问题,通过本起案件的查处及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有效地净化了停车收费市场环境,对违法违规收费单位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目前,《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已施行,其中明确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对停放时间3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广大消费者如遇到不执行减免政策、超标准收费、标价不规范等停车收费问题可通过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提供)






侵权白酒:三倍赔偿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王先生在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某百货商店花费了6740元购买了4箱包装标注:“今世缘典藏10”白酒和5箱包装标注:“今世缘典藏15”白酒。回家拆开后发现,上述白酒瓶底瓶盖均有磨损,怀疑购买的是假酒,要求商家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商家不同意,遂投诉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嘴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保委苏嘴分会及时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经鉴定上述白酒非其公司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商家对王先生所说情况无异议,同意退货退款,但对其要求的三倍赔偿费用不认可。区消保委苏嘴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进行了法律宣讲和现场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1926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在此案中,店方明显有过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苏嘴分会提供)






消费纠纷调解既要有尺度,

更要有温度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徐女士向淮安区市监局河下分局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5月在淮安区国际商城某防盗门经销商处定制一堂价值8000元的无孔无锁智能门,店方于2021年12月上门安装,几日后门无法正常打开,徐女士联系店方前来查看,也无法打开,店方通过撬门打开,导致门框多处凹凸和划痕,徐女士要求更换新门,店方只同意售后维修,双方意见不一致,徐女士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1月5日,淮安区市监局河下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店方提出的修理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徐女士新房正在装修,将撬痕累累的门进行修复处理,徐女士心里难以接受。调解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了产品质量安全使用的权益,同时也应包括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后的消费体验。本案中,如仅对出现问题的门返厂维修,就是忽略了销售者的消费体验,这种解决问题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定制门出现以上问题,调解员要求店方向厂家反映问题并寻找根源,杜绝此类纠纷出现,提升企业的美誉度。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最终店方接受投诉方的诉求,更换一堂新门,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本案中,消费者刚购置的智能门出现卡死等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返厂维修,有权要求调换新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下分局提供)






技术指导不到位

一样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家住苏嘴镇的叶先生种了20亩晚稻,2021年8月,他在苏嘴镇某农资店购置了400多元的农药,可施药后不仅没能灭虫,还错过了除虫的好时机,影响了晚稻的产量。按叶先生计算, 20亩粮田的损失约为0.6万元,他向店家提出了6000元的赔偿要求,但店家表示商品质量没有问题,只同意赔偿400元农药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植保站、作栽站技术专业人员现场查看和对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比对,该农药是一种低毒的慢性杀虫剂,建议根据病虫害程度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技术人员及执法人员与双方沟通,经分析初步达成共识,双方均有过失:店家新采购该农药,未了解透彻其性能与用法,对农户指导不力;消费者未说明病虫害实际情况。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店家一次性补偿叶先生6000元,叶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由于商家未了解透彻新采购农药的性能与用法,对农户指导不力,从而导致农户受损。所以最终赔偿农户的损失一点都不冤。


(区农业执法大队提供)







网购鱼苗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区消保委车桥分会接到一封来自河南省退休干部的投诉信。信件内容反映其从分会辖区内某鱼苗养殖有限公司购买鱼苗,对方未按照约定发送鱼苗并拒绝退款的行为。此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12345市民热线又陆续接到来自不同地区消费者针对该公司的一系列投诉。主要反映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做宣传销售鱼苗,在收到对方货款后存在不发货、少发货、不退款以及鱼苗名不副实、缺斤少两等问题。这引起车桥分会的高度关注,为此多次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区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事,督促协会和有关部门彻底查处该系列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针对多位消费者投诉该家水产养殖公司鱼苗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以及区督办函的要求,区消保委车桥分会会同车桥市监分局立即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一、立即解决目前尚未处理的所有消费者投诉的鱼苗纠纷,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无条件退款;二、加强公司管理,立即清理挂靠该公司销售鱼苗不履约的外部人员;强化诚信建设,严守法律底线;三、保证此后不再有类似鱼苗买卖合同纠纷的投诉。

同时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相关投诉人进行电话沟通,安抚群众情绪,听取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情绪激动的群众,分会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劝导;对于缺乏证据的群众,分会人员帮助其找出相关证据;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众,工作人员优先处理,及时追回购买鱼苗货款。


【案例评析】

在本系列投诉案中,由于被投诉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够完善,加上网络平台交易虚拟性和政府部门监管相对缺失等原因,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受到损害并难以及时有效维权。为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网购时,要事先核对好对方的营业资质,公司住址,对公账户,销售人员等信息,同时交易过程中也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反映情况,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车桥分会提供)







小心“加料”保健品 

害人害己终被罚!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至8月前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冷某与徐某等人合谋,利用其经营的淮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的“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性保健食品。双方约定,由徐某支付原料费、代加工费并提供包装材料,冷某负责提供原料、组织生产并收取加工费用。生产后,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渠道对外进行销售。经统计,截至2019年5月31日,冷某累计对外销售额超过190万元。

2019年8月21日、22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对淮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原料151.35公斤。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多批次“卫达康”蛹虫草压片糖果、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和“星企”牡蛎蛋白肽压片糖果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等人明知性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的药物,仍然生产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其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被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案例评析】

保健品属于食品,对于食品,国家禁止任何药物进行添加,如果添加了就构成有毒有害食品。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买到假保健品,损害身体健康。


(区人民法院提供)







饭团虽小,食安事大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9月12日中午在淮安区某便利店购买的1个饭团已过期,购买价格3.9元,要求对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2021年9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到该店检查后发现,该店还存在售卖其他过期食品的行为,经立案调查,最终该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淮安区市监局淮城分局高度重视,及时派执法人员前去该便利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奶制品冷藏专柜上有一瓶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畅轻风味发酵乳,三瓶超过保质期的每日鲜语鲜牛奶和一板(5瓶装)超过保质期的饮乐多活性乳酸菌饮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伊利畅轻风味发酵乳、每日鲜语鲜牛奶和饮乐多活性乳酸菌乳饮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行为,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1万的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虽然小小的饭团只有3.9元,但是背后存在的店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管理混乱问题不容小视。民以食为天,市场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时,首先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电话,不仅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为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相信在消费者的监督下,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在食品经营者的自觉守法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定会得到有力保障。


(区市场监督局淮城分局提供)







“老妈乐”变“老妈愁”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在淮安区某门面房雇佣相关人员经营“老妈乐淮安1号店”(后更名为“全家福健康管理中心”)。期间,何某等人采用公开散传单、口口相传、开推介会等方式,以可获得高额返利、旅游及领取免费商品为诱饵,用签订的《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作为收据,向不特定老年人推销“老妈乐商城”五个级别的会员卡。经统计,何某共向177名群众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2150492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6486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并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部分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把眼光瞄准了判断能力较弱的老年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部分群众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为此,投资者应当谨记“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的“六不“口诀,遇到类似的经营活动谨慎参与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区人民法院提供)







区消保委观点








1、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发声,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机关要把消费者维权工作当作自己工作份内的事,而不是相互推诿扯皮,认为消费维权是消保委的事,不是本部门的事,有的甚至一罚了事,不做调解工作。

3、我们呼吁有关企业和商家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成为麻烦的制造者,否则消费者不让你,消保委不让你,行政机关也不让你,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淮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新媒体编辑:黑米

来源:淮安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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